| 說明: |
| 一、 | 為鼓勵民眾踴躍參與客語能力認證,本局修正「鼓勵民眾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增列基礎級認證合格者獎勵新臺幣 500 元整,並溯及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 二、 | 依上開要點提出申請者,請依下列事項辦理: |
| (一) | 申請期間:即日起至 114 年 11 月 15 日止,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
| (二) | 資格條件:設籍本市之民眾(不含高中以下學生),凡取得 114 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基礎級考試合格者,均得提出申請。 |
| (三) | 審查方式:由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審查申請人檢附之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應由申請人簽章)、跨行通匯同意書及領據暨切結書。 |
| 三、 | 請本市各區公所於 114 年 12 月 15 日前,統一彙整請領清冊及公所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各一份,函送本局核辦。本局經審核無誤後,將核撥經費予各區公所,再由公所轉匯各申請人。 |
| 四、 | 檢附「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民眾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補助作業要點」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