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 111.10.11 來文
主旨:重申各校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措施限制學生髮式(包含髮型、長短、染燙等),或據以處罰,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10 月 6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131787A 號函辦理。
二、依「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第 4 點規定、「國民中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第 6 點規定及「國民小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第 6 點規定,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健康、公共衛生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
三、次依「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第 5 點規定,參與實習或實驗課程時,學生未穿著實習、實驗服裝或學校認可之其他服裝,或違反學校對該課程之髮式規定者,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或健康,必要時,學校得限制或禁止學生參與該次課程之實作。
四、另查教育部前於 100 年 6 月 27 日臺訓(一)字第 1000097607B 號書函,為落實推動解除髮禁政策,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包含髮型、長短、染燙等),或據以處罰。
五、惟邇來民意反映,仍有學校規範學生髮式,或以「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健康、公共衛生或防止疾病傳染」為由,限制學生髮型、長短、染燙等情事。請各校多加利用相關會議,提醒教職員工於實際執行面應確實依上開規定辦理。
六、另學生服裝儀容規定攸關學生權益,請各校於校內廣為宣導,並公告於學校網站明顯區,俾利學生及家長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