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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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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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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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閱數:
112
主旨: |
轉知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主辦之中華民國第 22 屆「志願服務獎章」一案,請查照。 |
一、 |
依據桃園市政府 113 年 5 月 9 日府社團字第 1130126323 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頒授要點有關服務年資及時數之計算,係自 90 年 1 月 22 日(「志願服務法」公布施行)起算至 113 年 5 月 31 日止,並僅限於候選人在推薦單位之服務年資及時數,頒授對象及頒授標準請詳參頒授要點。 |
三、 |
旨揭獎項推薦日期,自 113 年 6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或所送表件不全者概不受理;推薦表一律請以電腦 WORD 標楷體 14 字型、固定行高 20pt ,橫書繕打一式 10 份(正本 1 份、影本 9 份,請自行影印),連同候選人相關資料 1 份(按頒授要點第 9 項第 1 點規定依序檢齊,免備函),一併掛號寄送: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 1 段 140 號 11 樓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 |
四、 |
推薦表及影印文件一律請用 A4 規格紙張雙面影印,以期文件整齊(所送資料概不退還,請自行留底);另為資料整理方便,所送推薦表一式 10 份及相關文件 1 份請依序檢齊用長尾夾夾牢即可,切勿使用資料簿或資料(透明)夾。 |
五、 |
有關本獎勵推薦文件涉及候選人個人資料部分,務必請各推薦單位徵得候選人本人同意後,方得予以推薦。 |
七、 |
如有相關疑問,請逕洽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02)2391-7766 林社工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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