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重申教保服務
人員及校方人員應本於合情、合理且合法之方式,落實零
體罰政策,並以溫暖、友善之正向管教態度,與兒少建立
信賴關係,積極保護其受教權益,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教署 111 年 5 月 11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013823 號函
辦理。
二、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5 條規定略以:「教保服務機構之
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體罰、不當管教或性騷擾之
行為。」及教育基本法第 8 條規定略以:「學生之學習權、
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應予保障,並使學生
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