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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護理師 - 學務處 | 2022-09-12 | 點閱數: 281
主旨: 自本(111)年 9 月 1 日零時(航班表定抵臺時間)起,入境檢疫措施 3 天居家檢疫及 4 天自主防疫,檢疫處所前 3 天居家檢疫維持「1 人 1 戶」,後 4 天自主防疫調整為「1 人 1 室」,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 111 年 9 月 5 日府衛疾字第 1110246799 號函辦理。
二、 為持續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及兼顧民眾生活需求,經綜合評估入境檢疫措施實施情形、國內外疫情、防疫與醫療量能,就入境檢疫措施進行旨揭調整,重點摘述如下:
(一) 3 天居家檢疫:維持「符合 1 人 1 戶條件之自宅或親友住所」或「防疫旅宿」。
(二) 4 天自主防疫:得於符合 1 人 1 室條件之自宅或親友住所進行自主防疫,「1 人 1 室」係以單獨房間含獨立衛浴設備為原則。
1、 後 4 天自主防疫地點異動無需向地方政府申請。
2、 考量自主防疫期間可能尚處於病毒潛伏期,故自主防疫期間不可入住一般旅宿。
3、 再因離島防疫旅宿及醫療資源有限,且自主防疫期間可能尚處於病毒潛伏期,離島民眾自國外返臺後,建議於本島完成 3 天居家檢疫及 4 天自主防疫為原則,惟如自主防疫期間因親屬身故或重病等社會緊急需求,得返回離島奔喪或探視,並於搭乘交通運具期間全程佩戴醫用口罩及維持社交距離。
4、 前 3 天居家檢疫期間如於自宅或親友住所採 1 人 1 戶進行檢疫之民眾,考量檢疫期間家戶環境可能存在病毒風險,其後 4 天自主防疫仍於原檢疫地點維持採 1 人 1 戶方式為原則,以避免在臺家人(非居檢者)進入該戶同住時暴露於境外變異株之感染風險,惟如經衛教後民眾仍需在臺家人進入該戶同住,則須進行全戶完整環境清消後始可入住,原入境者改為 1 人 1 室自主防疫。
(三) 同日入境之家屬/同住者檢疫期間可於檢疫地點同住,如於防疫旅宿同住 1 室檢疫,後 4 天返家可同住 1 室自主防疫。
(四) 檢測措施維持於入境時在機場/港口配合進行 PCR 檢測,並由國際港埠人員提供 2 歲以上入境者 2 劑家用抗原快篩試劑,請其於檢疫期間有症狀及自主防疫期間首次外出時使用。
(五) 配合旨揭自主防疫期間檢疫處所調整為 1 人 1 室及實務作業,相關配套措施如下:
1、 自主防疫期間暨有關得返家 1 人 1 室之規定,明列於「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附件 1),如違反相關規定者,得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69 條裁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2、 為強化民眾落實自主防疫,於居家檢疫期間每日雙向簡訊,增加有關「於檢疫期滿後請接續自主防疫 4 天並遵守相關規範」之訊息以提醒民眾(附件 2)。
3、 為降低家戶傳播風險,關懷人員將針對採 1 人 1 戶自宅或親友住所檢疫之民眾,於其入境當日(第 0 天)或檢疫第 1 天進行電話關懷時,加強民眾風險溝通及衛教後 4 天自主防疫仍於原檢疫地點維持採 1 人 1 戶方式為原則,相關衛教訊息詳列於「地方政府執行居家檢疫者關懷及訪查作業原則」(下稱作業原則;附件 3)。
三、 本案相關附件及居家檢疫措施相關問答輯,請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首頁( https://www.cdc.gov.tw )/COVID-19 防疫專區/Q&A/本署 Q&A/Q45 、 Q45-1 及 Q71 項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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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1日 16時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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