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並自本(112)年 3 月 20 日起適用,請查照。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3 月 22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20039481 號函辦理。 |
二、 |
指揮中心經綜合評估疾病流行趨勢及國內醫療量能,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如下,自本年 3 月 20 日(以採檢日為準)起實施: |
(一) |
臨床條件:發燒(≧38℃)或有呼吸道症狀後 14 日(含)內,出現肺炎需氧氣治療或其他併發症,因而住院(含急診待床)或死亡者。 |
1、 |
臨床檢體(如鼻咽或咽喉擦拭液、痰液或下呼吸道抽取液等)分離並鑑定出新型冠狀病毒。 |
2、 |
臨床檢體新型冠狀病毒分子生物學核酸檢測陽性。 |
3、 |
臨床檢體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陽性(醫事人員執行抗原快篩)。 |
(四) |
疾病分類:確定病例為符合臨床條件及檢驗條件。 |
三、 |
配合病例定義修訂,相關防治作為同步自本年 3 月 20 日起(以確診者採檢日為準)調整,請貴校(園)持續依循本局 112 年 3 月 17 日桃教體字第 1120025130 號函(諒達)規定辦理各項校園防疫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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