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軍公教遺族及身心障礙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要點辦理。 |
二、 |
本學期原核准有案及新申請核定者期限自開學後至 111 年 3 月 18 日止,第 1 學期逾期者,可移至第 2 學期核辦;但本學年度不得移至次學年度辦理。貴校請領本項公費或申請補助本項公費,請在每年 4 月底前申請,逾期不予受理。爰請貴校於開學當週公告受理本要點第 2 至 8 點就學費用優待事項,並利用適當場合加強宣導本就學費用優待措施,以維護學生權益。 |
三、 |
新申請者(含新生、轉學生及延長撫卹)請依本要點第 5 點規定,檢具申請書(附件一表 1 )及有效證件等,函報本府核定公費待遇後申請就學費用優待;倘校內同時有舊生,請俟新申請者核定後,併同舊生資料一併辦理請款。 |
四、 |
已核准有案者,請於申請期限內檢具下列表件,送至本局國小教育科(免備文),俾憑核撥款項: |
(一) |
請領總金額統一收據 1 紙(繳款人: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用途: 110 學年度第 2 學期軍公教遺族及身心障礙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金)。 |
(二) |
本府核定相關學生公費待遇之公函影本 1 份。 |
1、 |
公立學校請送影本:各欄位資料請詳實填寫,並請於學生完成蓋章後再行影印。影本上請註明「核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承辦人員職名章。本案支用單據依 110 年 10 月 7 日桃教會字第 1100090580 號函,授權學校保管備查,免報局核銷。 |
2、 |
私立學校請附「支出憑證簿」(附件二)及「原始支出憑證(應黏貼印領清冊正本)」。 |
(一) |
書籍費:全公費者每學期 800 元,半公費者應減半為 400 元。 |
(二) |
制服費:已於 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請領者(一次請領一學年),本學期不得重複請領。原核准有案而未及於第 1 學期請領之全公費 1,500 元,半公費者 750 元,本學期( 111 年 2 月起)開始支領公費者,應依上列標準減半。 |
(三) |
主食費、副食費:原核准有案者,本學期核給月份從 111 年 2 月至同年 6 月止(計 5 個月),新核准者依本府核給公費年月核計至 111 年 6 月止。 |
六、 |
另上開要點第 8 點規定略以:「…軍人遺族子女就學,須持有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留守業務處未領眷補證明書始可發給主食米…」;經查 84 年 7 月以後軍職人員不再發給軍眷實物代金,爰此,申請人檢具撫卹令核發日期為 84 年 7 月以後者,無須持有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留守業務處未領眷補證明,即可申請就學優待事宜。請貴校確認申請人申請就學費用優待應檢具之文件,以維護學生權益。 |
七、 |
另依本要點第 16 點規定略以:「各項證件之審核,應注意是否在給卹期限內……」,請確實填寫於優待名冊;倘給卹於學期中屆滿,請協助轉知申請學生向原申請撫卹單位申請延長撫卹並檢具證明文件重新報局辦理,若無申請者,依本要點規定主食及副食費優待至給卹期限屆滿為止,其餘項目優待至學期結束。 |
八、 |
檢附旨揭要點(含申請書、優待名冊暨印領清冊)及接受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補助或委辦經費支出憑證簿各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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