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國立大湖高級農工職業學校 113 年 2 月 15 日湖農工學產字 第 1130001100 號函及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培訓具特殊專長弱 勢學生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
二、 |
有關本案補助期程、對象、申請項目、申請方式及應檢附書面資料等項目,說明如下: |
(一) |
補助期程:半年度執行之案件,執行期程為 113 年 7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者,應於 113 年 3 月 10 日至 4 月 9 日前提出申請(已獲第 1 梯次補助之計畫,同案不得申請同年度第 2 梯次計畫)。 |
(二) |
培訓具特殊專長弱勢學生之對象:中低收入戶學生、低 收入戶學生、其他經學校實地訪視結果家庭經濟陷於困 境之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生。 |
1、 |
每校所提體育類、音樂類、藝術類、舞蹈類之具特殊專 長弱勢學生培訓計畫,應遵照本要點第 6 點第 1 款規定: 「每申請案,以部分補助為原則;特殊專長比賽,依各 類比賽項目,每校各類比賽團隊每年以申請一案為限; 個人特殊專長培訓,每一弱勢學生,每年以申請一案為 限。」,又個人特殊專長培訓計畫每案提報之培訓學生 應為 1 名,若含 2 名以上請分別提報計畫。 |
2、 |
案內「專長項目」請參考附件或說明三之網址公告內 容。 |
3、 |
另所報計畫已受其他政府單位補助者,不予補助,請勿 提出申請。 |
4、 |
各申請學校,編列計畫經費應以「學生個人需求培訓或訓練課程所需之費用」為優先考量,俟充分滿足學生需求後,再考量其他補助項目,其順序如下: |
(2) |
學生個人學習需求之膳費、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 |
(3) |
學生個人學習需求之基本學費,如外聘教師鐘點費,且鐘點費編列不宜逾越計畫總經費之 50%。 |
1、 |
書面申請格式:申請書、經費概算表、計畫書(含完整授課時程表格式)、專業指導人員名冊、學生名冊、學生專長證明目錄、切結書(以上資料一式 2 份正本,請依順序排列)。 |
2、 |
附件佐證資料:專業指導人員學經歷背景及相關證照影本(體育類專業指導人員教練證效期,按教育部體育署所訂「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 9-1 條規定屆滿者,應留意於 114 年 12 月 31 日屆期前得依原取得教練證之級別,向特定體育團體申請展延或換發該辦法所定各級教練證)、學生專長證明文件影本(以上資料各 1 份)。 |
3、 |
上開資料彙整完成並核章後,請用迴紋針或長尾夾固定,請勿裝訂以利承辦人員彙整資料。 |
四、 |
欲申辦之學校,務必掌握時效完成線上填報,同時將前開書 面資料於本【(113)年 3 月 22 日前函報本局】(逾期或上開資料不齊全,視同缺漏件並放棄審查資格),信封註明「 ○○學校申請 113 年度第 2 梯次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學校培訓具特殊專長弱勢學生計畫○○類-○○○○計畫」。申請案件由本局先行檢視完整性,彙整後依限備文掛號郵寄至大湖農工辦理審查事宜(收件截止日以郵戳為憑)。 |
五、 |
檢附申請書、經費概算表、計畫書、專業指導人員名冊、學生名冊、專長證明目錄、切結書、著作財產權授權使用同意書各 1 份與專長項目表及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培訓具特殊專長弱勢學生實施要點供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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