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114 年 3 月 4 日桃教政字第 1140016172 號函辦理。
二、重申現職軍公教人員及初任、調任時,需具結不得在中國大陸設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申領中國大陸身分證、定居證及居住證,違者將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檢附相關函文,事涉同仁權益,請詳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