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本府 113 年 9 月 10 日府政安字第 1130240745 號函轉行政院 113 年 8 月 26 日院臺法字第 1131019532 號函辦理。
二、
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第 6 點規定:「行政院以外之中央各級機關(構)及各級地方機關(構)人員赴港澳,得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為降低本局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人員赴香港或澳門可能遭遇之風險,擬參照修正後注意事項辦理。
三、
修正後注意事項自 113 年 8 月 26 日生效,重要修正摘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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