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衛生習慣及操守良好,如具有勞動部中華民國中餐烹調技術士-葷食丙級以上證照者尤佳。
(二)繳交最近三個月內公立醫院供食品餐飲業用之體檢合格證明書【檢查項目包括公立醫院項目:如胸部 X 光、 A 型肝炎、肺結核、傷寒等傳染性疾病】,請自付體檢費用。健檢合格證明書於錄取後七日內繳交,未繳者仍以棄權論,由備取者依序遞補。
(三)男女均可,男性已服完兵役或無兵役義務者應檢附完整證件。
(四)無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第 9 點迴避進用、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第 9-1 條所列不得任用情事之一者。
(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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