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本府 112 年 6 月 14 日府原教字第 1120159696 號函辦理。 |
二、 | 原住民身分者得於其本人、其父母或配偶之所屬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中,於該年度擇一日放假,無須任何證明。歲時祭儀屬跨年度者,依公告年度為準,如:本( 113 )年度公告,卑南族為 12 月 15 日至 114 年 1 月 5 日,若為 114 年 1 月 2 日放假者,以 113 年度計。 |
三、 | 茲重申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之權利,請協助宣導、確實落實,並主動關懷及詢問單位同仁歲時祭儀放假之情形。 |
四、 | 檢附原函影本、 113 年度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公告及附表各 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