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國教署 113 年 5 月 27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36001089 號函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商借原則)辦理。 |
1、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 12 班以下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 |
2、 |
具有 3 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
(二) |
商借期間:自 113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4 年 7 月 31 日止。 |
(三) |
商借地點:國教署臺中辦公室(地址: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 738 之 4 號)。 |
(五) |
辦理業務:國教署人員及所屬學校校長職場霸凌、性騷擾申訴案件、專審會補助經費審查、不適任人員案件審查及臨時交辦等相關業務。 |
三、 |
請有意願商借之教師,於 113 年 6 月 7 日(星期五)前將附件簡歷表電子檔,以電子郵件寄送至本案承辦人電子信箱( e-p253@mail.k12ea.gov.tw ),並於信件主旨註明「應聘人事室考訓退撫科商借教師」,國教署將個別通知辦理面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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