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6 月 17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35502292 號函辦理。 |
二、 |
為辦理國教署國民中小學課程及教學相關業務,擬於 113 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師至國教署臺北辦公室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
1、 |
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
2、 |
應具有三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
(二) |
商借期限: 113 學年度之商借期限自 113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4 年 7 月 31 日止。 |
(三) |
服務地點:國教署臺北辦公室(工作地點:臺北市羅斯福路一段 97 號,近捷運中正紀念堂站 3 號出口) |
(四) |
辦理業務:以國民中小學課程及教學相關業務為範疇。 |
三、 |
請有意願商借之教師,於 113 年 6 月 25 日(星期二)下午 5 時前將履歷表以電子檔寄送至本案承辦人信箱,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承辦人:林珮群,電子信箱: e-j196@mail.k12ea.gov.tw ,連絡電話:(02)7736-7488 。 |
四、 |
檢附「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簡歷表各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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