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國教署 113 年 6 月 19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35803695 號函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辦理。 |
二、 |
為持續推動旨揭工作,國教署擬於 113 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立學校教師至國教署辦理行政工作,相關資訊說明如下: |
1、 |
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數 12 班以下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
2、 |
應具有 3 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之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
(二) |
商借期間:自 113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4 年 7 月 31 日止。 |
(三) |
服務地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中辦公室-學務校安組(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 738 之 4 號)。 |
(四) |
辦理業務: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性別平等教育與輔導工作推動等相關業務為範疇。 |
三、 |
請貴校轉知所屬,並請符合作業原則且有意願之教師於 113 年 6 月 28 日(星期五)前將履歷表以電子檔寄送至 e-3129@mail.k12ea.gov.tw ,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
四、 |
檢附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簡歷表各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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