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 111 年 4 月 18 日中選務字第 1113150036 號函辦理。 |
二、 | 111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定於 111 年 11 月 26 日(星期六)同日舉行投票。 |
三、 | 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8 條、第 59 條及公民投票法第 24 條準用前開法律規定,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及半數以上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
四、 | 依上開規定,基於選舉業務需要,惠請各機關及所屬機關學校推薦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及協助辦理,並請鼓勵同仁踴躍參與投開票所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