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內政部 115 年 7 月 2 日台內民字第 1150126319 號函辦 理。
二、本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主要有二 項重點,摘要內容如下:
(一)第 6 款新增「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凡犯該條例之 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將重大詐 欺犯罪納入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以提升公職人員誠信 及維護民主選舉公信力。
(二)第 9 款刪除原「緩刑期間不得登記為候選人」限制,並增 列「宣告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刑者,不在此 限」,使經法院宣告緩刑或依法得易服社會勞動者,得 依法登記參選。
(三)除上述二項修正外,其餘包括內亂、外患、貪污、賄 選、國家安全、組織犯罪、毒品、槍砲、洗錢、褫奪公 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等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的規定均維 持現行制度,未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