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因應旨揭疫情再次趨於嚴峻,本市於 111 年 5 月 19 日宣布暫停實體課程,改採遠距教學,旨揭人員除為「確診者」及「經匡列居家隔離者」外,於暫停實體課程期間之差勤配套措施如下: |
(一) |
教師(含專任教師及導師,其他實際從事教學工作者比照辦理)、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其他實際同時從事行政及教學工作者比照辦理)及職員工(上開人員以外均屬之):原則均正常到校上班、上課。 |
(二) |
惟本局授權校長仍可評估校內疫情狀況及特殊需要,彈性同意教師居家線上教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居家辦公/居家線上教學、職員工居家辦公。 |
二、 |
教職員工為「確診者」或「經匡列居家隔離者」於暫停實體課程期間之差勤配套措施如下: |
(一) |
確診者: 7 天居家隔離、 7 天自主健康管理,居家隔離期間給予公假。 |
1、 |
為打滿三劑之同住家人(0+7 ,得免居家隔離, 7 天自主防疫): |
(2) |
如教職員工因身體不適之因素,無法居家辦公或居家線上教學者,則可於自主防疫期間請自主防疫假。 |
(3) |
如教師有教學設備等因素,無法居家線上教學者,須符合每日快篩陰性,始得到校進行線上教學。 |
2、 |
為未打滿三劑之同住家人(3+4 , 3 天居家隔離與 4 天自主防疫): |
甲、 |
如教職員工仍可居家辦公、居家線上教學(有授課事實),則不用請假。 |
乙、 |
如教職員工身體不適,無法居家辦公或居家線上教學者,可請「防疫隔離假」。 |
三、 |
停課期間,國小及幼兒園之家長因故無法在家照顧或學生無法進行居家學習者,各校(園)教務及學務單位應調配必要人力(含行政人力),提供學生到校學習及照顧等相關事宜。 |
四、 |
另本市各市立學校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實施居家辦公作業 注 意 事 項 , 仍 請 依 本 局 111 年 4 月 28 日 桃 教 人 字 第 1110039131 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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