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 112 年 8 月 10 日臺教秘(五)字第 1124102663 號書函辦理。
二、 為促進教育資源妥適運用,「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 4 點、第 5 點及第 6 點已明定,各教育階段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金額、申請作業逾期不受理、補助資格限制及重複領取應繳回等規範。
三、 教育部作業網站受理申請期間自本(112)年 9 月 18 日起至 10 月 17 日止,依上開要點規定無補申請作業,書面資料上傳及網站登錄將於 10 月 17 日晚上 12 時截止,逾期不再受理,請各校確實掌握時效。另為維護學生權益及提升行政效率,各級學校應於助學金核撥後即時全額發放,不得以任何名義延壓苛扣。
四、 本案助學金印領清冊簽領方式採「書面簽領」或「電匯入帳」擇一辦理,正本由各申請學校依會計法及檔案法等相關規定妥為保管留存;為免助學金重複溢領及維護學生權益,請學校就教育部、原住民族委員會或內政部移民署等機關提供之助學金,參按比較利益原則,主動協助申請人尋求最適補助方案。
五、 學校代教育部轉發本助學金,如用電匯方式,請學校考量學生為低收入戶之弱勢學生,匯費盡量由學校吸收,助學金可以全額轉發,落實關懷弱勢之原則。如學校需扣匯費,在學生申請時,須通知學生,學校轉發本助學金匯款之銀行,由學生決定是提供與學校匯款相同銀行之帳戶或是他行之帳戶,如學生提供匯款是用他行帳戶,要告知學生銀行會扣匯費。
六、 依據「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 6 點規定,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助學金;已領取者,應繳回:
(一) 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三) 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
(四) 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五) 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
(六) 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
(七)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
(八) 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之補助及定額補助。
(九) 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
(十)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 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十三) 其他經教育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
七、 本案採書面填寫及網路登錄併行作業,請各校主動積極協助辦理,有關 「112 學年度第 1 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相關申請表件、 112 學年度第 1 學期各直轄市及縣 (市)承辦中心學校聯絡表、學制名稱及學制代碼表等,均置於教育部學產基金網站(網址: https://moe.lths.tc. edu.tw/Default.aspx ),請各校下載相關文件協助學生填報,並於期限內將書面資料彙整掃描後上傳網站備審(正本存於各校),至學生申請資料並請依網站公告注意事項完成建檔。
八、 為維護弱勢學生權益,避免影響其心理及不當標記,請於辦理符合資格學生申請及請款等相關作業時,務須確實落實學生身分保密。
九、 本學期如學校有改制或新設,致學校代碼有更動者,請通知本市承辦中心學校錦興國小聯絡本案委辦學校(臺中市私立嶺東高級中學)更正。
十、 本學期之低收入戶資格有效日期為 112 年 8 月、 9 月、 10 月之 3 個月份中取得者,皆可申請,但如於受理期間已向各區公所提出申請或申復者,亦可申請,本案委辦學校(臺中市私立嶺東高級中學)將與相關單位查調,經查調仍未具有低收入戶資格者,將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