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3 年 8 月 13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35702573 號函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 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發給優秀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
二、 |
本案獎學金、補助項目及基準請確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三、 |
請貴校依本要點規定,填妥申請表件,於期限內向本局提出 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申請方式說明如下: |
(一) |
學業優秀獎學金:請貴校提出申請,並由學校進行原住民 資格審查(若原住民學生數較多請各校依原住民學生數之 5%送審),於 113 年 10 月 4 日前(以郵戳為憑,逾期無法受理),將申請資料寄(送)本局(免備文)(信封上請註明: 113-1 原住民學業優秀獎學金申請),審查將視當次送件情況依各級教育階段原住民學生數之 5%比例核配。 |
1、 |
請貴校提出申請,並由貴校進行原住民資格審查,請於 114 年 4 月 11 日前(以郵戳為憑,逾期無法受理),將申請 資料寄(送)本局(免備文)(信封上請註明: 113 原住民才藝優秀獎學金申請)審核。 |
2、 |
個人單項才藝優秀獎學金之申請人需檢附 113 年 4 月 17 日 後參加教育部(含各司處)或國教署辦理之全國性個人 才藝競賽獲獎證件文件影本。 |
3、 |
團體賽特殊才藝獎學金之申請人需檢附 113 年 4 月 17 日後 參加參加教育部(含各司處)或國教署辦理之全國性競 賽,獲團體獎前三名證件文件影本。 |
四、 |
請貴校承辦人確實審核申請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未具原住 民身分者,則不符合申請資格。 |
(一) |
旨案計畫所訂之身分證明文件,係足以證明該生原住民身 分者。 |
(二) |
本獎學金申請所檢附之文件,若為影本須加蓋「與正本相 符」與「學校承辦人職章」;學校承辦人亦須協助學生初 審文件之正確性及齊備性,以維護申請學生之權益。 |
(三) |
貴校承辦人請詳實填寫申請合格名冊,俾利本局辦理複審 事宜,請貴校勿將申請表件直接寄至臺中市立長億高級中 學。 |
(四) |
申請資格中有關「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之 原住民學生獎學金」,係指不得重複領取針對原住民學生 所規劃之專屬獎學金,其餘一般獎學金及清寒獎學金則非 旨案要點重複領取所限制的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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