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本案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就讀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至大專院校原住民族學生,前一年度參加政府機關辦理之縣市級或全國級原住民族族語競賽、體育競賽及藝能競賽獲獎者或團體。但不含各級學校一年級第一學期學生、各級學校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進修補習學校、遠距教學、學分班、在職進修班、延長修業年限及研究所學生。 |
(二) |
上開規定之獲獎團體,應由同一所學校學生共同組成,其學生均須符合前述規定之資格。 |
(一) |
申請期限: 111 年 4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止。 |
(二) |
申請方式:學生填具申請表單後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
四、 |
敬請各學校承辦單位將申請期限內受理學生案件造具申請學生清冊並完成第一階段初審作業,申請人紙本申請文件於 111 年 5 月 6 日(五)前同申請表件函文至本局,申請學生清冊 excel 檔另請電郵傳至 10028970@mail.tycg.gov.tw 方可辦理第二階段複審,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
五、 |
旨案獎助不得與同性質獎勵要點或計畫重複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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