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15 年 5 月 19 日臺教人(三)字第 1150049799 號函 辦理。
二、考量暫時予以停聘教師因非自願停止工作,最終經調查未 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而回復聘任者,倘僅維持發給停聘期間 之本薪(年功薪),尚難充分維持其基本生活所需,爰修 正教師法第 25 條、第 53 條,明定教師於暫時停聘接受調查 後,如最終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停聘 期間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並自公布日施行, 以保障教師權益。
三、本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 7859 號(另見該府網站 https://www.president.gov.tw 公報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