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銓敘部 115 年 5 月 27 日部退三字第 11559659242 號函辦理, 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依前開銓敘部函附該部 115 年 5 月 27 日部退三字第 11559659241 號令規定載以,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 停薪之年資,得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7 條第 4 項暨同法施行細則第 7 條,或依「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 資遣撫卹法」第 10 條第 3 項暨同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選 擇全額負擔退撫基(儲)金費用,並按月繼續或遞延 3 年繳 付;其中於該令釋發布日前已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停薪之 年資,得於該令釋發布日起 3 個月內,申請全額負擔並一次 繳付退撫基(儲)金費用。
三、貴機關(學校)所屬公務人員如有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停 薪之年資,請貴機關(學校)依前開銓敘部函轉知當事人 並依限完成申請及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