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因應邊境檢疫措施逐步放寬,入境人數增加,為兼顧防疫與社會經濟發展及民眾生活需求,自即日起,入境檢疫者原於自宅或親友住所進行 3 天檢疫,後 4 天自主防疫得因工作或其他必要因素異動至另一處符合 1 人 1 戶之自宅或親友住所,請查照。 |
一、 |
依據本府 111 年 7 月 26 日府衛疾字第 1110205830 號函辦理。 |
二、 |
指揮中心自本年 6 月 15 日起調整入境居家檢疫政策為「居家檢疫 3 天,檢疫期滿後接續 4 天自主防疫」,相關規定如下: |
(一) |
檢疫地點:「符合 1 人 1 戶條件之自宅或親友住所」或「防疫旅宿」,並以「於同一檢疫地點完成 3 天居家檢疫及 4 天自主防疫」為原則。 |
(二) |
倘入境檢疫者原於防疫旅宿進行檢疫,後 4 天自主防疫返家,則須經自主防疫所在地之民政局申請同意,且進行自主防疫之自宅或親友住所亦須符合 1 人 1 戶,另自主防疫期間地點變更以 1 次為限。 |
三、 |
有關旨揭新增自主防疫期間得異動地點之情形,檢疫者仍須向自主防疫地點所在地之民政局提出「自主防疫期間地點異動」申請,經同意後並請檢疫者依附件格式簽具異動聲明書(一式 2 份; 1 份交還予檢疫者,另 1 份由自主防疫地點所在地地方政府留存備查),以利後續自主防疫期間 1 人 1 戶訪查作業。 |
四、 |
另考量自主防疫者仍為具感染風險對象,為降低跨區/跨縣市移動造成之風險,自主防疫期間地點變更總計以 1 次為限,並請協助加強宣導,如自主防疫期間已規劃相關工作或必要行程,請事先妥適安排檢疫地點,以 3 天檢疫及 4 天自主防疫可於同一地點完成為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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