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市府社會局 111 年 7 月 21 日桃社兒字第 1110066126 號函辦理。
二、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本法)」第 43 條規定略以,兒童及少年不得吸菸、飲酒、嚼檳榔及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同法第 2 項亦強調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接觸,以避免兒少接觸不良社會環境,並揭櫫任何人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有害身心健康物質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先予敘明。
三、復依本法第 91 條規定略以,倘販賣、交付或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緩;販賣、交付或供應毒品、非法供應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緩。
四、為強化兒少暑期期間防護,降低不良環境對兒少影響,請師長利用下面相關宣傳圖卡多加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