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 110 年 11 月 22 日臺教師(四)字第 1100157778 號函辦理。
二、
依本法第 10 條規定:「(第 1 項)教師資格檢定,依下列規定辦理:……二、教育實習: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包括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及第 11 條規定:「(第 1 項)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造具名冊,送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一、取得學士以上學位。二、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三、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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