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為減輕校園群聚風險,本府各級機關學校人員,如於 111 年 1 月 17 日至 20 日有照顧旨揭校園學童之需求,家長其中 1 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說明如下: |
(一) | 前述家長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子女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
(二) | 防疫照顧假,不支薪。 |
(三) | 除申請防疫照顧假外,亦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 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 |
(四) | 各機關學校對所屬人員依前開規定所申請之各項假別,均應予准假,且不得影響考績(成)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
二、 | 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比照勞動部 109 年度規定,防疫照顧假因係防疫應變處置之特別措施,各級機關學校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職、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以不利之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