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本法)自七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公布, 七十六年一月十六日施行後,曾歷經十四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十一 年五月二十五日修正施行。茲為因應少子女化問題,營造養育子女之友 善職場環境,爰於本法第二十二條增訂在限制轉調期間之公務人員為親 自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如符合一定要件,得調任至子女實際居住地之 機關,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之限制,且原服務機關就該指名商調應優先 考量之規定,俾使公務人員得以兼顧家庭與職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