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人事總處 112 年 2 月 20 日總處培字第 1123024431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含附件) 1 份。 |
二、 | 為落實釋字第 785 號解釋保障公務員健康權之旨,行政院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12 條第 3 項及第 6 項授權規定,已於 111 年 12 月 21 日訂定發布旨揭服勤辦法,以規範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上限之例外規定及輪班輪休人員勤休相關事項。 |
三、 | 鑑於勤休新制甫上路,請加強宣導服勤辦法相關規定,並務實檢視所屬人員加班之合理性及必要性,透過檢討非必要勤務、業務流程簡化、資訊化或委外化等方式,於維持行政效率及服務品質之前提下,逐步降低公務員加班時數,維護同仁健康權,並請本府一級機關應確實督導所屬機關學校,審慎評估公務員服務法延長辦公時數例外情形安排之妥適性。 |
四、 | 另旨揭 Q&A 已上載於人事總處全球資訊網最新消息項下,可自行運用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