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大溪區大溪區國民小學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業於 113 年 6 月 26 日經本校 112 學年期末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應依本準則規定,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公開揭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