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15 年 1 月 23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50006254 號函辦 理。
二、原兼任公立國民中小學附設補習學校並支領工作費有案之 校長,於該校轉型為進修部之日仍擔任校長職務者,得續 領至調離該校為止。
三、上開 114 年經費業已下授, 115 年所需經費請於貴校用人費 用支給,倘有不足,將由本局另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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