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0 年 12 月 15 日部法二字第 1105404525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
二、 | 依水利法第 12 條及行政法人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改制為公務機關前之農田水利會,以及行政法人均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據公法所設立而具有公法上權利能力之公法人,其所屬人員從事之工作內容,與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人員同為執行公共事務,爰公務人員曾服務於改制為公務機關前之農田水利會,以及行政法人之年資,如屬全時專任性質者,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得於服務機關核計其休假日數時,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