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銓敘部 111 年 6 月 13 日部退五字第 1115448695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一份。 |
二、 |
本府 110 年 7 月 6 日府人給字第 1100161995 號函轉銓敘部函釋略以,遭感染 COVID-19 致傷病,得依本辦法發給慰問金;又如配合轉送集中檢疫場所(含防疫旅館者),視同住院治療發放慰問金。 |
三、 |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鑒於 Omicron 病毒株特性,於 111 年 4 月調整 COVID-19 確診病例輕重症分流收治條件,輕症或無症狀者調整以居家照護辦理,如有醫療需求得安排視訊診療、遠距醫療或後送就醫等,惟上開居家照護如無實際住院治療或由權責機關認定屬隔離治療之情事,尚難謂符合本辦法及前開函意旨發放慰問金。 |
四、 |
爰如公務人員確因執行職務確診 COVID-19 ,且於居家照護期間,有經合格醫院(醫療院所)進行(遠距)診療或有後送就醫等情事,自得檢具合格醫院(醫療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等足資證明治療等相關文件,依其治療次數或後送就醫住院治療情形,依本辦法慰問金發給標準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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